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凤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31号被执行人:黎凤祥,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黎凤祥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黎凤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为2015年4月18日,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黎凤祥纳入全国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通过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主任及邻居谈话,被执行人父母已去世,现孤身一人老家土房子倒塌,没有经济来源。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通过总对总查询反馈,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令,故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关于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