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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彩柱与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柱,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778号原告:王彩柱,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经武路。法定代表人:陈守香,镇长。原告王彩柱与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彩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彩柱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