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祥与周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祥,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卢祥,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洋,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84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