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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献群与宋群荣、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群,宋群荣,严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王献群,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宋群荣,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严慧英,女,1966年12月18号生,汉族,住宜兴市。王献群与宋群荣、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宋群荣、严慧英向王献群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宋群荣、严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献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群荣、严慧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群荣、严慧英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未执行到位357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