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行审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王金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9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满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金锁,男,1974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金锁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02.5m2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02.5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60m2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600元;对非法占用的2142.5m2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6427.5元;共计10027.5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艾志奇人民陪审员  肜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