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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杏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杏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041号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1709-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上城区在水一方天福花园13幢之一。法定代表人:牟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洁、施金文,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杏元,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杏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在水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