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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33号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法定代表人:任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令坤,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陆从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华军审 判 员  杨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双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