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65号之二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满霞与程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满霞,程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65号之二十八申请执行人:林满霞,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程会中,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2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会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程会中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