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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65号之二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满霞与程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满霞,程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65号之二十八申请执行人:林满霞,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程会中,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2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会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程会中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