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之善、李秀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善,李秀连,廖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之善,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委托代理人赵鹏亮,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秀连,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奎贤,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李之善与被执行人廖奎贤、李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之善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奎贤、李秀连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之善借款本息5892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廖奎贤、李秀连未果后,在其住所地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7年3月6日,本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李秀连、廖奎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李秀连、廖奎贤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之善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奎贤、李秀连的行踪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奎贤、李秀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