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斌、贺伙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斌,贺伙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尹斌,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贺伙官,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斌与被执行人贺伙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万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贺伙官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贺伙官车牌号为闽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暂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