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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汉木与重庆天发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木,重庆天发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88号原告:刘汉木,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欢,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高庙村石新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6730H。法定代表人:罗世会。原告刘汉木诉被告重庆天发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219958元。原告起诉前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原告起诉前应依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现原告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汉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刚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人民陪审员  刘汉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