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刚与姚士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刚,姚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169号原告:彭刚,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木萨尔县信合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523271991********。被告:姚士友,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木萨尔县团结宇盛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523271974********。原告彭刚诉被告姚士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彭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彭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