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大林与刘瑞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林,刘瑞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886号原告:王大林,男,汉族,1957年4月3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莲,女,约40岁,工作在胶州市中赵家村。原告王大林诉刘瑞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大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