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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贾香娥与与被执行人王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香娥,王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45号申请人执行人:贾香娥被执行人:王广平申请人执行人贾香娥与与被执行人王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王广平赔偿原告贾香娥64528.57元(含已支付的2930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如数履行,申请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