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美春与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春,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海汽贸公司),李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罗美春,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委托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海汽贸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龙泉路二汽服务站旁。法定代表人王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学,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东海汽贸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罗美春与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凯宴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凯宴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