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林道洪、林明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林明清,林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福山镇。法定代表人:庄义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长坡。法定代表人:林明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明清,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执行人:林道洪,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系被执行人林明清的儿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林道洪、林明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椒货款7952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尚欠本院案件受理费11752元、执行费10809元。经查询,发现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蒙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