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诉中国兰州牛肉拉面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兰州牛肉拉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法定代表人盖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威,该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中国兰州牛肉拉面,住所地:新里中央公馆A3栋。经营者:韩成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中国兰州牛肉拉面作出的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NG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兰州牛肉拉面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