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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