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金勇与郭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勇,郭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584号原告:崔金勇,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金海,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崔金勇与被告郭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崔金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金勇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以人民币51300元解决本案纠纷且已收到被告支付的513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勇撤诉。案件受理��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崔金勇负担。审判员 杨昌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艺鸿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