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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林家庆与梁耀林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15执40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庆,梁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林家庆,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梁耀林,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林家庆与梁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梁耀林应履行向林家庆清偿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义务。因梁耀林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97元由被执行人梁耀林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执行人梁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梁耀林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耀林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号的房屋一间,该房屋已因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由本院以(2016)粤0115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查封,该房屋抵押权人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支行,该支行已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粤0105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理房屋,提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梁耀林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款。为此,本院发函将上述涉案房屋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涉案房屋的执行款。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耀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并限制消费。本院将��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