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春花、邢志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花,邢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邢志永,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李春花与被执行人邢志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路审判员 孟祥东审���员刘国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