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督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姚广军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发,姚广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督71号申请人:张志发,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开鲁县开鲁镇工农街。被申请人:姚广军,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八家村。申请人张志发与被申请人姚广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发出(2017)内0523民督71号支付令,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姚广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姚广军,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523民督7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