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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孙同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孙同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涛,女,生于1968年10月,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50号。被执行人孙同猛,男,生于1964年7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新华西路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孙同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孙同猛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