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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赵从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赵从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53号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3#2801-2816,统一社会信用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17026614059617。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岗,该单位职工。被告:赵从千,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从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