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寨沟河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韩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