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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寨沟河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韩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