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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苗春燕与宫宝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春燕,宫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春燕,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宫宝忠,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刁民商初第48号民事调解书,划拨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刁民商初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