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丽英与汤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英,汤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201号原告:林丽英,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汤伟华,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原告林丽英与被告汤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汤伟华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建业,约定2015年4月2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现约定的期限已届满1年10个月。到了还款日,向被告追讨时,被告说等2016年春茶上市,让多宽松几日,再后来说等下个月,再等下个月,后来都不接电话,2017年1月22日,1月25日、1月27日(除夕)三次到他家,告诉他父母帮忙转告被告来理顺,被告都不予理睬。2017年2月2日到他父母家中告诉要起诉被告。2017年2月7日,原告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汤伟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原件1份;对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林丽英举证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2014年4月2日,借款人汤伟华因建业向林丽英借款20000元,限于2015年4月2日内还清。本院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汤伟华身份的基本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日,借款人汤伟华因建业向林丽英借款20000元;限于公历2015年4月2日内还清;借款后,因汤伟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经林丽英多次催讨,汤伟华均没有归还借款。林丽英为维护合法债权,遂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汤伟华向林丽英归还尚欠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借条》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可以证明被告汤伟华因建业向林丽英借款20000元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等事实。因汤伟华没有归还上述借款,现林丽英请求汤伟华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汤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林丽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汤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丽英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汤伟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元、公告费600元,由汤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琛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漳琳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