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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立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26号申请人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彦博,职务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被申请人马立勋,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申请人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勋名下的位于鹿泉经济开发区果岭湾小区23-1-3103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43763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勋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经济开发区果岭湾小区23-1-3103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