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永坚、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永坚,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181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被告:胡永坚,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88号。法定代表人:王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坚、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