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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段国秀,唐宁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3民初146号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REINHARDHUBN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艳。被告:段国秀,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宁,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帕克公司)与被告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技术调查官张颖参与本案诉讼。因案件涉及帕克公司的商业秘密,本院依帕克公司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帕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郭文艳,被告唐宁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帕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请号为XXXXXXXXXXXX.4、XXXXXXXXXXXX.5、X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2.判令两被告承担合理开支每个专利3.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成立于1997年的专业环保技术公司。被告唐宁20**年6月6日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原告处工作,直至2014年10月31日离职。其本职工作包括相关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设计,且参与了与系争专利密切相关的原告的多个项目,系争专利相关部件在图纸中有所体现,唐宁在任职期间也接触到了与系争专利相关的图纸和资料。段国秀与唐宁是母子关系,不具备研发和设计三项专利的能力。三项专利是唐宁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告以申请号为XXXXXXXXXXXX.4、XXXXXXXXXXXX.5的专利申请权逾期视撤且已失效为由,请求撤回对该两项专利申请权的主张。被告唐宁、段国秀共同辩称:1.根据专利法规定,原告要求其在权属纠纷中承担合理开支没有法律依据。2.唐宁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唐宁参与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撰写。3.涉案发明专利为废气处理技术,而唐宁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是污水处理,不涉及废气处理技术。4.涉案发明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与原告技术无关,唐宁没有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5.唐宁收到中山鸿兴项目工艺包的时间在系争专利申请日之后,唐宁没有将收到的材料提供给其母段国秀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帕克公司及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帕克公司于1997年7月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开发(凭资质经营);生产废水、烟气处理设备(限分支机构),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的安装服务和环境工程咨询服务。被告唐宁于2005年6月6日大学毕业后进入帕克公司工作,曾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BOD1事业部(负责行业:制浆造纸/啤酒/酿造)设计团队经理、创新中心造纸行业BOD技术、芬顿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2014年9月10日,唐宁提交离职申请,当年10月31日离职。被告段国秀系被告唐宁之母。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出具的公民信息检索单显示,段国秀文化程度为高中。二、系争专利申请的相关情况2013年11月25日,被告段国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X,发明人未公告。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废气生物系统处理系统,废气通过废气风机与废气生物洗涤塔的进气口相连;废气生物洗涤塔的出气口直接外排或根据要求与后续的干式除臭系统相连;一好氧系统的活性污泥混合液,通过喷淋泵与废气生物洗涤塔相连,洗涤后的喷淋液与好氧系统相连。2、一种废气生物系统处理工艺,该工艺利用好氧系统活性污泥含有较高的pH、碱度及微生物资源,喷淋洗涤废气中的硫化氢,洗涤液返回至好氧系统,通过鼓风曝气将硫化氢转变为硫酸根予以去除。3、一种废弃生物洗涤塔,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洗涤塔,所述洗涤塔底部设有一进气口,用以接收废气;所述洗涤塔内从下到上依次设有一一级填料层、一一级喷淋层、一二级填料层、一二级喷淋层;一除雾器。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气生物洗涤塔,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填料层与所述二级填料层由聚丙烯材料制作。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气生物洗涤塔,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喷淋层与所述一级喷淋层均与一好氧系统管道相连接。2016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段国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未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给予答复,系争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提示中载明了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应提交的文件及需办理的手续。三、被告唐宁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相关情况2005年6月6日帕克公司与唐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对于雇主的商业秘密,雇员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第八条约定,“在雇佣期间以及在雇佣关系结束的一年之内,雇员必须将任何与雇主有关的发明、专利以及任何相关该等专利、发明的知识产权(无论该项发明、专利是否在中国或其他任何地点发生)移交给雇主或雇主指定的第三方。”2013年8月8日,帕克公司与唐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唐宁在合同期间内,从事帕克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帕克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版权或专利或专有技术均归帕克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依据原告申请在原告办公地点就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传涛工作电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公证:打开MicrosoftOfficeOutlook2007,在“邮件文件夹”中“CHZ”下的“收件箱”中搜索“任命”,点击名称为“关于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接收时间为“2012/1/17”的邮件。该邮件内容为,“各位同事:关于2012年启动大会的组织结构调整和任命通知、2011年第三、四季度的奖励名单,人力资源部已发布在KM平台上,请大家留意。链接网址如下:2012年启动大会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任命通知:网址:http://km.paques.com.cn/node/290……”。点击该链接,进入PaquesKnowledgeManagement,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显示《关于2012年启动大会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任命通知》文档。该文档含有以下内容:“公司决定对以下人员的部门、汇报关系或职位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BOD1事业部(负责行业:制浆造纸/啤酒/酿造)……唐宁先生担任设计团队经理,向杨永会先生汇报;团队成员:盛炜女士、高垚先生、唐书娟女士、饶俊文先生、李颖女士向唐宁先生汇报。……二、BOD2事业部(负责行业:酒精,淀粉/糖)……三、BOD3事业部(负责行业:发酵/化工,味精)……四、Sulfur事业部(负责技术:沼气脱硫,烟气脱硫,炼化脱硫,重金属)……十四、创新中心……设计经理唐宁先生担任造纸行业BOD技术、Fenton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有唐宁签字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KPI评定表》记载,唐宁,技术中心设计经理;“KPI评定”备注栏内记载,……再生纸行业钙化问题总结提炼,形成标准化作业文件……深度处理TPS+砂滤标准化设计,工艺PPD标准化更新……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有唐宁签字的《2012年度员工绩效回顾与发展记录表》上的“专业技能与管理技能上级评价”栏记载,“对于PDP行业的技术和相关设备都能把握;对于深度处理的理论和实践也非常了解”;“过去绩效考核周期内,您认为自己做得比较好的工作有哪些?请举例说明”一栏中记载,“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深度处理技术标准化,并策划编写深度处理技术宣传册,为深度处理的积极市场推广打下铺垫;帕克管式射流器及生物洗涤塔的设计工作基本完成,待现场验证后投入应用”;在“上级评价”栏中提及“完成对FentonPPD的标准化”;在“员工本人对直接经理的上述评价给予反馈”栏手写有“2012年在技术中心的交流活动中,对各行业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共享方面有所收获,也给自身的技术增长及横向知识有所促进,同时,期望2013年多开展专业技术的深入探讨”。唐宁于2013年1月11日撰写的《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记载:2012年,制浆造纸团队完成了14个工艺包,12个生物启动,80个销售报价……作为BOD1团队的设计经理,在确保日常的销售报价、工艺包的设计交付及生物启动的项目交付之外,积极开展组织建设项目,组织团队成员进行工艺设计培训……同时,制浆造纸行业存在工艺疑难问题“厌氧污泥钙化问题”及新技术的应用“TPS+砂滤配套设施深度处理技术在制浆造纸行业的开发与应用”,进行了总结分析及技术推广,并且对“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及“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课题进行研发技术储备,主要内容如下:1工艺风险控制……对团队内成员的工艺设计文件进行校对……在达到控制风险目的的同时,提高团队内成员的工艺设计水准。特别针对再生纸行业钙化问题,进行风险规避。2标准化设计……对深度处理领域的TPS斜板+砂滤配套设备设计进行深度处理技术标准化……3培训……4研究工作研究工作主要伴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及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该技术的水力学特性、平面布置已经与Sjored讨论定型,后期针对江阴金泰现场帕克管式射流器,通过现场实际测试判断其设备稳定性、溶氧效率、搅拌效果,评估管式射流器效果;并需要进一步进行FLUENT流体力学模拟及完善设计工作。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为了解决客户废气处理难题,并拓展帕克技术领域范畴及推广专有设备作为新业务增长点,提出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后期需要利用浙江吉安项目现场的废气洗涤塔,增加配套的潜水泵及临时软管连接,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废气处理实验。唐宁于2014年9月10日向帕克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中写到,“……第一次共同开创芬顿深度处理市场;第一次作为制浆造纸行业的技术负责人;第一次负责一个团队的设计经理;感谢帕克给予我的一切……”。其在《离职通知单》上的“工作进度和资料交接情况”中写到,“1.已将2005年-2014年所有项目资料(包括销售报价、工艺包、现场调试等内容)与盛炜及陈光明进行交接;并留存电脑。2.已将这些年总结的设计资料、组织建设文件(包括设计标准化、竞争对手分析、钙化问题、深度处理等内容)与盛炜及陈光明交接。”在唐宁手写的《资料文件移交清单》中含有工艺设计总结资料。在唐宁签字的《离职面谈记录》上的“工作体会与感受”中记载,“帕克九年多感受多,毕业后第一份工作,积累经验,成长为工艺专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中记载,“售前文件和工艺包太详细,可精简……”。为恢复唐宁在原告处所使用的电脑的数据,2015年10月,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帕克公司委托对一块硬盘(STXXXXXXXAS,S/N:5VJFDE88)进行了以下工作:1.硬盘镜像,镜像后恢复出删除的文件大小为18.5GB(19,939,620,579字节)包含:45,225个文件,3,794个文件夹。2.检查硬盘中2014年10月31日前的有效数据,文件大小为100GB(107,919,666,094字节)包含:76,380个文件,24,167个文件夹。上述恢复数据和2014年10月31日前的有效数据已分别保存到型号HTS725050A7E630,S/N:WHGD1U2L和S/N:Y918TNDL两个硬盘中。3.提取镜像硬盘中有效邮件文件,在e_mail文件夹中的3个文件分别为2012.pst,修改日期为2014/11/315:03;nta-2.pst,修改日期为2014/11/315:03;nta2013.pst,修改日期为2014/11/717:21。上述在e_mail文件夹中的3个文件已分别保存到型号HTS725050A7E630,S/N:WHGD1U2L和S/N:Y918TNDL两个硬盘中。2014年4月17日,李颖(yingli)曾将主题为“中山鸿兴工艺包打印”的邮件抄送给唐宁(ningtang),邮件附件中有“管道仪表流程图-废气单元”等若干图纸及工艺包设计说明书等。工艺包设计说明书中记载,编写:工艺设计工程师,李颖;校对:设计经理,盛炜;审核:设计经理,唐宁;其目录中第4项污水处理厂工艺描述中包括沼气处理、沼气流量、沼气稳压柜、沼气火炬等内容。原告为本案及(2016)沪73民初149号案共支出公证费31,500元,住宿费1,550元,交通费4,463元,律师费每个专利3万元。审理中,被告陈述,系争专利是买来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户籍信息资料、独生子女证、上海对外服务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保密协议、员工诚信守则、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员工诚信守则、唐宁离职材料、人事任命通知、KPI绩效考核评定表、唐宁20**年度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镜像硬盘、数据硬盘、(2015)沪东证经字第19542、19070号公证书、专利文档、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凭证等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视为撤回专利通知书在案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中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镜像硬盘、数据硬盘提出异议,认为检验报告书中“检验结果”第3项中有两个文件的修改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一个文件的修改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均在唐宁离职之后,这表示原告有可能对文件进行过移动和修改。原告解释称,在对被告电脑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原告曾经打开过部分文档,故修改日期有所变更。对此,本院认为,使用客户端MicrosoftOfficeOutlook打开电子邮件数据文件时,pst文件的修改时间确会发生变化,仅根据修改时间无法确定原告对唐宁使用的电脑及发送接收的邮件进行了修改,原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还提交了两份《职务说明书》,以证明唐宁的岗位职责,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打印,且没有原始存储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不予采纳。对于唐宁在原告处的工作任务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还提交了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原告基本信息、原告案外专利信息等证据,用于证明系争专利是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原告公司存在将公司董事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公司是否存在将公司董事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情况,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对系争专利是否是现有技术、能否授予专利与本案的关联性,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具体完成时间均未举证,但根据常理推断,该发明创造必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系争专利的申请日处于唐宁在原告的任职期间内。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是否是唐宁为完成原告的工作任务(本职工作、原告分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对此,本院认为,唐宁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原告处工作,曾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BOD1事业部设计团队经理、创新中心造纸行业BOD技术、芬顿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在原告处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系争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本院能够认定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在唐宁的工作任务范围内,系唐宁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而做出的发明创造。唐宁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约定,唐宁在合同期间内,从事帕克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帕克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专利均归帕克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上述约定,系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均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唐宁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涉及污水处理技术,并不涉及废气处理技术,唐宁不可能从其他人处获得废气处理方面的技术资料。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唐宁在其《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中明确写到,为了解决客户废气处理难题,并拓展帕克技术领域范畴及推广专有设备作为新业务增长点,提出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后期需要利用浙江吉安项目现场的废气洗涤塔,增加配套的潜水泵及临时软管连接,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废气处理实验。可见,被告的上述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认为,原告应提交与系争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资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对此,本院认为,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中,员工若打算将其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往往会隐瞒其在完成单位工作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会将该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如实提交给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单位提交与系争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资料是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中,并不要求原单位一定要提交与系争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资料。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还提供证据并主张系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且已被专利局视为撤回申请。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是否符合授予条件不是本案处理范围,且该专利申请权仍处于可恢复状态,故对被告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申请撤回对XXXXXXXXXXXX.4、XXXXXXXXXXXX.5专利申请权的权属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由于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开支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专利申请号:XXXXXXXXXXXX.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归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被告段国秀、被告唐宁共同负担3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