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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久诉被告张忠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久,张忠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44号原告:张玉久,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石柱沟门组25号。被告:张忠群,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久诉被告张忠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慧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