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久诉被告张忠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久,张忠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44号原告:张玉久,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石柱沟门组25号。被告:张忠群,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久诉被告张忠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慧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