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忆念美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添荣重庆凯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忆念美美容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凯隆投资有限公司,魏添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忆念美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天伦华苑27/28-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82537Q。法定代表人:魏添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A区1层商业房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6555X6。法定代表人:陶然,经理。原审被告:魏添荣,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忆念美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凯隆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添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25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忆念美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11号,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