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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14付龙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龙林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龙林,曾用名付小龙,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商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龙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龙林于2006年开始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街农贸市场1-2号无证经营“武进区遥观林龙包子店”(营业执照已失效,对外招牌为“上海特色馒头店”)。后在明知国家禁止在加工馒头、包子时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相关食品时添加含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对外销售。2017年3月9日,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工的包子等进行抽检,经检测,抽检的青菜包(熟)中铝的残留量为320mg/kg、生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382mg/kg。案发后,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查获的507袋香甜泡打粉,现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遥观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付龙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龙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泡打粉照片;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餐饮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告知书、抽样记录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照片、检验检测报告、涉案物品移送通知书、抽样取证记录;证人苏某、何某、奚某、徐某、杨某的证言笔录;遥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龙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付龙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付龙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付龙林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付龙林作为食品从业人员,在明知制售包子、馒头等食品时不得添加相关添加剂的情况下仍予以添加,且在相关部门书面告知后仍继续添加,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付龙林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龙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遥观派出所的香甜泡打粉507袋,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高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