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栗志岗与和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志岗,和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83号原告:栗志岗,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人,现住和顺县。被告:和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军,该公司经理。地址:和顺县变电路1号。原告栗志岗与被告和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栗志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志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志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栗志岗负担。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