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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政与刘剑、年辰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剑,吴政,年辰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4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剑,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政,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年辰骐,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上诉人刘剑因与被上诉人吴政、原审被告年辰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吴政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与吴政之间无借贷合意,其与“老密”之间的借款与本案无关;吴政也未向其交付50万元,吴政所称50万元实为还款。吴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剑、年辰骐归还其借款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吴政与刘剑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后二人还出资经营珠宝等生意。因经营需要,吴政向其姨妈李雅芹借款100万元投入经营,因借款需要归还,刘剑即于2014年6月29日向朋友借款7.9万元(出借帐户尾号为9764),当天吴政转帐给刘剑2万元,6月30日刘剑向朋友借款15万元(出借帐户尾号为6400),凑满100万元后刘剑于2014年7月1日转帐还给吴政的姨妈李雅芹100万元。随后,吴政又于2014年7月2日向其姨妈李雅芹重新借款100万元,吴政收到该款后即于当天将7.9万元和15万元直接转帐给了尾号为9764的帐户和尾号为6400的帐户,在扣除了自己转帐给刘剑的2万元后,将余款75.1万元转帐给了刘剑。另查明,2010年10月22日刘剑与年辰骐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吴政、刘剑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刘剑与年辰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吴政、刘剑的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吴政认为,75.1万元中有50万元是刘剑的借款,为证明该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12月19日、2015年6月30日及2015年8月31日至10月27日间,吴政与刘剑的微信聊天记录。2014年12月19日的微信:吴政“100万还有几天就到期了,我丈母娘担保签字的,今天也在问我了,你那边有着落吧?”。刘剑“我这两天会去拿回那五十万,……”、“老密那答应的……”、“我会把那五十万尽早拿回来……”。吴政“当初借这个钱你也和我一起去的,说实话,为了这钱受了多少风凉话……”。刘剑“老密那的钱今年没,明年一定会给我的……”。2015年6月30日的微信:吴政“老兄,钱怎么样了”。刘剑“还在找人办,难弄得很,股票也爆仓了”。……。刘剑“再给我两到三个月时间,如果她真没办法,那这钱我认了,我会让我老头子还”。2015年9月23日的微信:吴政“你看我这几天呢,又是天天问我催款,一天也高兴不起来”。刘剑“老密那天来公司了,我也在催,反正她不还我,我来还,放心吧”。2015年9月29日的微信:刘剑“因为借老密50万钱的事,我向你道个歉,我也表态了,不管怎么样,三个月不还,我个人还……,反正费话我也不想多说,我问你借了50万,我说好了三个月,三个月我准时还你,公司到年底估计也顶不下去了,你现在也没斗志,没想法,光我一个人,我也没心再弄,……”。吴政陈述,2014年7月1日还清了100万元借款后,刘剑让其筹款50万元借给老密,其就又向姨妈借了100万元,其中75.1万元转给了刘剑,75.1万元中有50万元是刘剑向其借款,25.1万元是经营款,刘剑在向其借了50万元后将钱借给了老密。2014年12月19日的聊天记录可反映当时急需归还其向姨妈借的100万元,刘剑讲他先去向老密要回50万元,后在聊天中其多次向刘剑催要借款,刘剑也承认向其借了50万元,并讲如果老密不还由他来还。刘剑质证意见,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老密是向其借过50万元,但这笔钱不是其向吴政借了之后出借给老密的,而是其将公司的钱借给了老密。对2015年9月29日的微信内容解释称“其当时只是想向吴政借款50万元继续经营公司,并承诺3个月归还,但实际上吴政并没有借给其50万元”,微信中涉及老密,是因为老密向公司借了50万元,其表态如果老密3个月不还,由其个人还给公司,而不是还给吴政个人。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吴政在2014年7月2日向其姨妈借了100万元后,将其中75.1万元转给了刘剑个人,而非转帐给公司;其次,刘剑称是公司将50万元借给了老密,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再次,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反映,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吴政因急需归还100万元借款多次向刘剑催要,刘剑也多次承诺会尽快把借给老密的50万元要回来,如果老密不还则由他来还,特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的微信聊天中,刘剑明确讲到“因为借老密50万钱的事,我向你道个歉,我也表态了,不管怎么样,三个月不还,我个人还……。反正费话我也不多说,我问你借了50万,我说好了三个月,三个月我准时还你,……”。刘剑在微信中实际已承认其向吴政借到了50万元。刘剑对该微信解释称“其只是想向吴政借50万元,并承诺3个月归还”,但从微信内容看不出该意思,且从微信的前后内容可看出,当时吴政正急着向刘剑催款还给姨妈,基于该事实,刘剑才多次在微信中提到要向老密催要50万元借款,并讲到三个月不还由其个人归还,而刘剑在同一段微信内容中对两个50万元作出了不同解释,不符常理,其称“只是想向吴政借50万元”也与当时的语境不符。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剑向吴政借款5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刘剑对该款应当予以归还。本案债务发生在刘剑与年辰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刘剑与年辰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剑、年辰骐共同归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刘剑、年辰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吴政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剑、年辰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认定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初步完成了举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中,首先,吴政提供了2014年7月2日向其姨妈借款100万元后,将其中75.1万元转给刘剑个人的相关凭证,应认定其对与刘剑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提供了初步证据。其次,吴政还提供了其与刘剑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了刘剑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吴政因急需归还100万元借款多次向刘剑催要,刘剑也多次承诺会尽快把借给老密的50万元要回来,如果老密不还则由他来还,特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的微信聊天中,刘剑明确讲到“因为借老密50万钱的事,我向你道个歉,我也表态了,不管怎么样,三个月不还,我个人还……。反正费话我也不多说,我问你借了50万,我说好了三个月,三个月我准时还你,……”。刘剑辩称其未向吴政借款,但未能对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刘剑称本案诉争款项系吴政向其的还款,而非其向吴政借款,但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刘剑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刘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