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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会杰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会杰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3号罪犯贾会杰,女,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原任河南省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协调股股长兼出纳。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贾会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539.1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宣判后,贾会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贾会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李某1、李某2、许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4月份,贾会杰利用担任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纳的职务便利,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挪用其下属单位土杂再生资源购销中心土地出让金1440000元,并盈利共计539.18元。其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单位,未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案发后将违法所得539.18元退回上缴国库。罪犯贾会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以来,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李某1、李某2、许某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会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对罪犯贾会杰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会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