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洪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涛,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国市。被告人洪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勾思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涛及其指定辩护人勾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涛行至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被害人吴某的住宅,撬锁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黄金戒指1枚、银项链1条、诺基亚手机1部、手电筒1只、羽绒服1件。后被告人洪涛将所窃得的黄金戒指销赃至宁国市城区“老店加工”黄金回收店,得赃款人民币746元。案发后,经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85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2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手电筒价值人民币71.4元、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0元。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洪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洪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发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洪涛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涛行至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11组193号被害人吴某的住宅,撬锁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黄金戒指1枚、银项链1条、诺基亚手机1部、手电筒1只、羽绒服1件。后被告人洪涛将所窃得的黄金戒指销赃至宁国市城区“老店加工”黄金回收店,得赃款人民币746元。案发后,经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85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2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手电筒价值人民币71.4元、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吴某自行从被告人洪涛处追回涉案的羽绒服,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洪涛处扣押的涉案银项链一条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另被告人洪涛父亲代其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1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涛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涛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