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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守田、高树兰申请执行张建华、薛根法、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田,高树兰,张建华,薛根法,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杨守田,男,193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树兰,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薛根法,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守田、高树兰申请执行张建华、薛根法、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薛根法已履行全部义务,需要解除对薛根法所有的厦工牌60型铲车一辆予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根法所有的厦工牌60型铲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