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谢宗贵与冯明祥罗显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贵,冯明祥,罗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744号申请执行人谢宗贵,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现住璧山区。被执行人冯明祥(510232197309134618),男,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罗显琼(511223198103212501),女,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宗贵与被执行人冯明祥、罗显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7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明祥、罗显琼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宗贵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冯明祥和罗显琼共同所有的位于璧山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房产,罗显琼所有的***轿车、***轿车,冯明祥所有的***轿车均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三辆车外,房屋一套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房屋为唯一住房。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94.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739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