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2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小芬、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芬,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2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小芬,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901、902、9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60318-8。法定代表人朱爱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小芬与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138元及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271,执行费人民币1582.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方路紫金园2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及8幢103室、104室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6日)。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长安牌、牌号为浙C×××××长安牌、牌号为浙C×××××途锐牌、牌号为浙C×××××东风雪铁龙牌的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3日),上述所有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对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华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叶小芬和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本案上述查封房产和车辆暂不予处置,撤销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华的协控措施,屏蔽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爱华的失信信息。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叶小芬和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