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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贵全与刘洪峰、张艳秋、金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全,刘洪峰,张艳秋,金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58号原告:王贵全,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刘洪峰,男,汉族,农民,1984年1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张艳秋,女,汉族,农民,34岁,现住前郭县。被告:金力峰,男,汉族,农民,38岁,现住前郭县。原告诉称:被告夫妻于2013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将自家承包田流转给原告经营,每年承包费抵顶借款利息,转包期限至还清借款为止。现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5000元及利息,被告金力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贵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川—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