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则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则顺,张宗花,张则桥,黄秀云,张则旭,冯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76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敏,该行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张则顺,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宗花,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则桥,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黄秀云,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则旭,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冯遵花,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