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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秀格与姜国宾、张彥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格,姜国宾,张彥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18号原告:曹秀格,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姜国宾,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彥栋,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曹秀格与姜国宾、张彥栋、谷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曹秀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格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曹秀格负担。审 判 长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肖 湘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