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秀格与姜国宾、张彥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格,姜国宾,张彥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18号原告:曹秀格,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姜国宾,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彥栋,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曹秀格与姜国宾、张彥栋、谷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曹秀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格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曹秀格负担。审 判 长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肖 湘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