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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杨殿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杨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杨殿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杨殿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殿成给申请执行人张洪生办理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阳光名苑一区侧阳面商品楼一楼7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