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4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茆玉强与周洁、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玉强,周洁,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4225号之三原告:茆玉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葛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洁,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蒋斌,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茆玉强诉被告周洁、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洁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借款行为已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驳回起诉。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本院应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茆玉强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 骅人民陪审员 顾伟忠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