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在胜与被告马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在胜,马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02号原告:郑在胜,男,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马锦平,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在胜与被告马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9元,退回原告3419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