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英诉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258号原告黄英,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大江组。负责人彭声武,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诉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江居民小组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德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