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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葛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葛立新,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该公司经理。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3967464.44元及其利息,葛立新、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债务较多,经济非常困难,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