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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博与陈生财、邢燕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博,陈生财,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55-2号申请执行人何博,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生财,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燕,女,1977年11与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博与陈生财、邢燕合伙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696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生财所有的陕A7JL**号科雷傲1997CC小客车车辆档案(车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生财、邢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