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张丹宁居间合同纠纷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张丹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古棕路***弄**号-2。投资人:杨星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宁,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张丹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上海贵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代���审判员潘俊秀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